工商時報【記者劉朱松╱台中報導】 溫泉法規定取得合法開發許可及溫泉水權的緩衝期限,將至今(1)日止。經濟部水利署表示,據上周五統計,共有223家溫泉業者,已取得合法開發許可;另約203家目前正在審查中,至於緩衝期限到期後,粗估約118家左右,因牽涉水權及土地問題,恐無法取得合法開發許可。 以溫泉法施行前的既有溫泉業者544家計算,這次推動溫泉業者合法化(含審查案中)達成率,粗估逾78%,高於原設定70%目標。 另既有溫泉業者取得合法開發許可及溫泉水權,並經取得溫泉經營許可之後,即可申請溫泉標章。截至上周四,交通部觀光局統計,全省已有142家溫泉業者,取得溫章標章,比5月,再增加4家。 水利署表示,明(2)日以後,若未依法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的既有溫泉業者,將被處以6萬元以上,30萬元以下的罰鍰,並可勒令停止利用;若不停止利用者,還得按次連續處罰。 另未取得合法溫泉開發許可的既有溫泉業者,則處以5萬元以上,25萬元以下的罰鍰,並命令限期改善,屆期不改善者,得按次連續處罰。 溫泉法92年7月2日公布,94年7月1日施行,但施行的緩衝期,至今年7月1日止。這10年間,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積極規劃溫泉區管理計畫,經中央主管機關─交通部審議後,已核定19處溫泉區;另有7處溫泉區積極審查中。 知名的北投溫泉區,在台北自來水事處擔任溫泉取供事業下,供水穩定,35家溫泉業者都已取得溫泉標章。至於台北市政府劃定的北投行義路溫泉特定專用區,在縮小溫泉區範圍後,粗估10多家的既有業者,要變成合法化,可望解套。 台南市關仔嶺溫泉區,由台南巿政府主動擔任溫泉取供事業,建設公共管線,約30家既有溫泉業者,已獲溫泉標章,成溫泉法推動成效最佳典範。 新聞來源: YAHOO新聞 | 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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